
我国与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度或地区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单独对时间管事费作了限定。
【适用主体】
从缔约对方国度(地区)获得时间管事费所得的住户
【协定例定】
举例,我国与印度、巴基斯坦、安哥拉、卢旺达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时间管事费要求:
1、中国与印度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为“特准权使用费和时间管事费”要求,特准权使用费的表述与一般表述交流,对时间管事费的表述为“时间管事费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住户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处分、时间或征询管事而收取的任何酬谢,但不包括本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五条所说起的举止的酬谢。”
2、中国与巴基斯坦税收协定除特准权使用费要求外,还单独缔造第十三条时间管事费要求,表述为:“‘时间管事费’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住户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处分、时间或征询管事(包括该住户通过其他东谈主员提供的时间管事)而收取的任何酬谢(包括一次总付的酬谢),但不包括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所说起的举止的酬谢。”
3.中国与安哥拉税收协定第十四条、卢旺达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王人单独缔造了时间管事费要求,表述为:“‘时间管事费’一语是指为任那边分、时间或征询性质的管事所支付的看成酬谢的任何款项,但不包括:
(一)支付给支付东谈主的雇员的款项;
(二)为在讲授机构内提供陶冶支付的款项或为讲授机构提供陶冶支付的款项;大致
(三)由个东谈主支付的为个东谈主使用私东谈主管事支付的款项。”
【适用条件】
从印度或巴基斯坦等国度或地区获得时间管事费所得、稳妥税收协定对于时间管事费限定的具体要求。
【景况问答】
问:我公司近期拟派员到巴基斯坦提供时间管事,这是我公司第一次跟巴基斯坦企业发生业务交游,思提示我公司因提供时间管事收取的管事费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答:笔据我国与巴基斯坦缔结的税收协定,提供时间管事属于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限定的时间管事费,需要在当地缴税。
【策略依据】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幸免双重纳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畸形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公约)《国度税务总局对于中、印两国政府幸免双重纳税协定多少条规施展注解与执行的见告》(国税发〔1994〕257 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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